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正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7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