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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9號

上訴人
彭美枝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上訴人
集義祠
法定代理人
謝秀蓉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272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彭美枝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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