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5號
107年度救字第94號
- 原告
- 蔡茹百
- 被告
- 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岱鏗
- 被告
- 徐珮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及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亦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同年12月3 日簽立借款協議書各1 份(以下分別稱前揭7 月協議書、12月協議書),前揭7 月協議書第6 條及前揭12月協議書第9 條均約定:「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者,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7 月、12月協議書在卷足稽,足認原告與被告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雙方間系爭協議書倘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另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與被告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雙方間系爭協議書之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與被告徐珮真間雖有簽立連帶保證書,惟前揭連帶保證書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存在,則被告徐珮真為被告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住所地為新竹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亦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於起訴後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94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