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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周玉羣吳為平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宗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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