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受 罰 人 尤仲霞
受罰人因原告名家環球有限公司與被告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罰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千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上午11時整到場作證(見本院卷三第177 頁之送達證書),該送達證書上並註明:「民事訴訟法第三0三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等語,是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竟不遵期到場作證,復未向本院陳明其未到場之正當事由為何,堪認其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乃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又本院以本裁定科罰後,受罰人經本院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作證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項規定,本院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