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受 罰 人 尤仲霞

受罰人因原告名家環球有限公司與被告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罰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千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上午11時整到場作證(見本院卷三第177 頁之送達證書),該送達證書上並註明:「民事訴訟法第三0三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等語,是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竟不遵期到場作證,復未向本院陳明其未到場之正當事由為何,堪認其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乃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又本院以本裁定科罰後,受罰人經本院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作證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項規定,本院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