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古惠霞
林建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欣昌等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24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 萬7,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2,9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