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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訴人
李茂鈔
上訴人
李泓潁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永祥
法定代理人
李茂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依法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僅泛稱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等規定,按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344萬7549元,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萬5540元(此項數額係以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之情形核算,如上訴人非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請自行就提起上訴之部分計算應繳數額後補繳之),逾期不依法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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