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夏曉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鋼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峰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上訴人對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15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