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光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伯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本院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不存在,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茲因上訴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105 年12月13日時年48歲餘,距離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6年餘,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10年計,再以上訴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7,838 元計算,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454 萬560 元(計算式:3 萬7,838 元×12個月×10年=454 萬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 萬9,067 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 萬4,53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