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 債權人
-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金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珉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利息起算日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提出對第三人李金鴉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釋明第三人李金鴉有何怠於行使對債務人債權之情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