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 債權人
-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友鈞、黃苡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劉友鈞清償系爭票款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三、經查債務人黃苡蓁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故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四、次查票號AK0000000 號支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07 年1 月2 日,依法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故請更正該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五、末查自94年起,公文皆改以橫式書寫,故日後遞狀請改以橫式書寫為宜。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