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債權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友鈞、黃苡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劉友鈞清償系爭票款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三、經查債務人黃苡蓁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故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四、次查票號AK0000000 號支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07 年1 月2 日,依法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故請更正該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五、末查自94年起,公文皆改以橫式書寫,故日後遞狀請改以橫式書寫為宜。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