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吳永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債 權 人 吳永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信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宏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及其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提出債務人更名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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