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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

債權人
吳永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信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宏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及其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提出債務人更名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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