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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6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判決離婚,備位聲明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屬於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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