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葉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菱緗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萬4,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