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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葉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菱緗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萬4,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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