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張益銘
- 當事人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允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96,947 元,應繳裁判費57,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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