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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張益銘

  • 當事人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允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96,947 元,應繳裁判費57,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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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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