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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2號

修改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2號

聲請人
莊育錡
相對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莊和睦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莊和睦嘗捐助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莊和睦嘗第十五屆董事監察人臨時會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組織章程,茲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常務董事,爰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莊和睦嘗捐助組織章程,核與其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
│名稱:                      │名稱:                      │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莊和睦嘗│財團法人桃園市莊和睦嘗捐助組│
│捐助組織章程。              │織章程。                    │
├──────────────┼──────────────┤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桃│
│灣省桃園縣莊和睦嘗」(以下簡│園市莊和睦嘗」(以下簡稱本財│
│稱本財團法人)。            │團法人)。                  │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中壢市義│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市中│
│民路二二號。                │壢區中山路265 號。          │
│                            │通訊處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
│                            │548 巷26號。                │
├──────────────┼──────────────┤
│第五條:                    │第五條:                    │
│本財團法人目的如左:        │本財團法人目的如下:        │
│一、每年舉行春秋二祭及掃墓。│一、每年舉行春秋二祭及掃墓。│
│二、舉行獎學金造就人才。    │二、舉行獎學金造就人才。    │
│三、興辦福利事業。          │三、興辦福利事業。          │
│四、其他有關本財團法人興革事│四、其他有關本財團法人興革事│
│    業。                    │    業。                    │
├──────────────┼──────────────┤
│第十條:                    │第十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
│,置董事長一名,常務董事二名│,置董事長一名,常務董事二名│
│,均由董事中互選之,董事長為│,均由董事中互選之,董事長為│
│本財團法人對外法定代理人。  │本財團法人對外法定代理人。另│
│                            │置常務監察人一名,由監察人五│
│                            │名中互選之。                │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刪除。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依照本財團法人目的及法令│
│                            │    規章負執行一切業務。    │
│                            │二、編成預算及審核決算事項。│
│                            │三、審議交議有關事項。      │
│                            │四、經理本財團法人財產保管收│
│                            │    支等情事。              │
│                            │五、關於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
│                            │    舉罷免事項。            │
│                            │六、處理有關本財團法人之其他│
│                            │    事項。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本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決議得聘請│
│一、依照本財團法人目的及法令│顧問若干名,以莊和睦嘗派下德│
│    規章負執行一切業務。    │高望重之族人為限。          │
│二、編成預算及審核決算事項。│                            │
│三、審議交議有關事項。      │                            │
│四、經理本財團法人財產保管收│                            │
│    支等情事。              │                            │
│五、關於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                            │
│    舉罷免事項。            │                            │
│六、處理有關本財團法人之其他│                            │
│    事項。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決議得聘請│本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之決議得聘│
│顧問若干名,以莊和睦嘗派下德│任有給職幹事若干名處理事務,│
│高望重之族人為限。          │其職司由董事長指揮之。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之決議得聘│監察人職權如下:            │
│任有給職幹事若干名處理事務,│一、本財團法人一切收支事項之│
│其職司由董事長指揮之。      │    審核。                  │
│                            │二、本財團法人之預算及決算之│
│                            │    審核。                  │
│                            │三、本財團法人有關之其他事項│
│                            │    之審核。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監察人職權如左:            │本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由莊和│
│一、本財團法人一切收支事項之│睦嘗派下八大房中,由每房推選│
│    審核。                  │二名代表共為十六名,由該十六│
│二、本財團法人之預算及決算之│名代表中,經由代表互選或公推│
│    審核。                  │方式選出十一名董事,五名監察│
│三、本財團法人有關之其他事項│人。                        │
│    之審核。                │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由莊和│董事會之董事任期定為三年,連│
│睦嘗派下八大房中,由每房推選│選得連任。                  │
│二名代表共為十六名,由該十六│                            │
│名代表中,經由代表互選或公推│                            │
│方式選出十一名董事,五名監察│                            │
│人。                        │                            │
├──────────────┼──────────────┤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董事會之董事任期定為三年,連│監察人之任期定為三年,連選得│
│選得連任。                  │連任。                      │
├──────────────┼──────────────┤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
│監察人之任期定為三年,連選得│本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在任期│
│連任。                      │如有出缺時,由董事長名義召開│
│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議決由出缺│
│                            │該房派下選任充之,但以補其剩│
│                            │餘任期為限。                │
├──────────────┼──────────────┤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在任期│本財團法人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
│如有出缺時,由董事長名義召開│一次,如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議決由出缺│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名義召集之。│
│該房派下選任充之,但以補其剩│                            │
│餘任期為限。                │                            │
├──────────────┼──────────────┤
│第廿條:                    │第廿條:                    │
│刪除。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開會時,由董│
│                            │事長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
│                            │,由常務董事互選代理人。    │
├──────────────┼──────────────┤
│第七章附則                  │第六章附則                  │
├──────────────┼──────────────┤
│第廿一條:                  │第廿一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本財團法人董事會開會時非有董│
│一次,如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其決│
│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名義召集之。│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但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
├──────────────┼──────────────┤
│第廿二條:                  │第廿二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長開會時,由董│本財團法人捐助組織章程如有未│
│事長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盡事宜,應視其情形依照民法或│
│,由常務董事互選代理人。    │有關法令之規定聲請法院或主管│
│                            │機關為之。                  │
├──────────────┼──────────────┤
│第廿三條:                  │第廿三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開會時非有事│本財團法人存續期間定為無限期│
│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其議以│。                          │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但可否│                            │
│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                            │
├──────────────┼──────────────┤
│第廿四條:                  │第廿四條:                  │
│刪除。                      │本財團法人解散時,除清償本財│
│                            │團法人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歸│
│                            │屬本財團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                            │團體。                      │
├──────────────┼──────────────┤
│第廿五條:                  │第廿五條:                  │
│本財團法人捐助組織章程如有未│本捐助組織章程經成立大會通過│
│盡事宜,應視其情形依照民法或│訂於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八日│
│有關法令之規定聲請法院或主管│自奉主管官署核准,經法人登記│
│機關為之。                  │日起生效。                  │
├──────────────┼──────────────┤
│第廿六條:                  │第廿六條:                  │
│本財團法人存續期間定為無限期│第一次修正:本財團法人捐助組│
│。                          │織章程條文經董事會修正,獲台│
│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五│
│                            │年度法字第六號。            │
│                            │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107 年09│
│                            │月10日修正。                │
├──────────────┼──────────────┤
│第廿七條:                  │                            │
│本財團法人解散時,除清償本財│                            │
│團法人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歸│                            │
│屬本財團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
│團體。                      │                            │
├──────────────┼──────────────┤
│第廿八條:                  │                            │
│本捐助組織章程經成立大會通過│                            │
│訂於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八日│                            │
│自奉主管官署核准,經法人登記│                            │
│日起生效。                  │                            │
│                            │                            │
├──────────────┼──────────────┤
│第廿九條:                  │                            │
│本財團法人捐助組織章程條文經│                            │
│董事會修正,獲台灣桃園地方法│                            │
│院民事裁定七十五年度法字第六│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修改捐助章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