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號
- 聲請人
-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維
- 相對人
-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馨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其中關於「吳明發」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馨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