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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0號

抗告人
邱秀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其抗告顯然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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