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古彩鈺(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古祥銳(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古智元(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士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