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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古彩鈺(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古祥銳(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古智元(即古萬相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士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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