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
- 上訴人
- 乙男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乙男之父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乙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錦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3,775元,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之上訴利益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