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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邱瑞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訴人
乙男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乙男之父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乙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錦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3,775元,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之上訴利益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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