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丙皇
- 訴訟代理人
- 吳羚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珍玫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排除噪音侵害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