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丙皇
訴訟代理人
吳羚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珍玫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排除噪音侵害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