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
- 原告
- 簡懋彥
- 被告
- 台電桃園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以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