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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

原告
簡懋彥
被告
台電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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