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 原告
-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江木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立言律師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