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林常智
- 法定代理人董瑞斌
- 原告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木坤
-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原 告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木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詹立言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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