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告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江木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立言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