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 原告
-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江木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立言律師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