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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5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正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7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份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