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瑞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耀林
- 即被告
- 鍾家齊
- 即被告
- 張玉雯
- 即被告
-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馮慧智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中悅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聲明及裁判費部分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3 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而刪除附表所列檔案資料,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為1 萬2,435 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