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9號
- 原告
- 林思吟
- 被告
- 曾茂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