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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9號

原告
林思吟
被告
曾茂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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