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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永逢時
原告
傅森林
原告
傅陳素妙
原告
傅焜忠
原告
傅麗雪
原告
傅麗珍
原告
傅子燕
原告
傅子芬
原告
傅子珉
原告
傅雯娟
原告
傅仕熙
原告
傅仕維
原告
傅雯君
原告
傅仕嚴
原告
傅雯清
原告
簡暄宜
原告
簡嘉峰
原告
傅建福
原告
傅麗淑
原告
傅春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告
李訓騰
被告
李文琦
被告
李訓傑
被告
李廖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頁第二十二至二十行」、「第三頁第十四至十五行」關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224-2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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