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馨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29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