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李天送
- 上訴人王家祥
- 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9號上 訴 人 王家祥 被 上訴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 萬1,8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8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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