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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告
涂素萍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告
俞娣

      李鄭思雅

      李汪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不同意,聲明異議,因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有反對之陳述,致異議未終結者,由聲明異議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之訴訟,準此,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係在解決已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內部彼此間對應受分配金額之爭議,故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是否存在,各債權人所得受分配金額若干等爭議,自為分配表異議之訴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係主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3 年度遺稅特專字第9299號遺產稅行政執行案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其為執行債權人之一,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製作之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關於所列其餘債權人即被告俞娣、李鄭思雅、李汪根之債權均應予變更( 減少) ,其先決法律關係即為「原告對訴外人即執行債務人林靂生、林伊紗、林曉琦、林儷和、林豔玉、林靂玄( 下稱林靂生等7 人) 之債權是否存在」、「被告對林靂生等7 人之債權是否存在」及「被告所得受分配金額分別若干」。而查,林靂生等7 人前以本件兩造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本件原告受讓對渠等之債權時並未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本件原告對渠等之債權已罹於時效、渠等之被繼承人林建一生前業已陸續清償上開債務;本件被告俞娣受讓對渠等之債權時並未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對渠等之債權已罹於時效;本件被告李鄭思雅、李汪根受讓對渠等之債權時並未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對渠等之債權關於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債權關於違約金部分應予酌減,故求為確認本件兩造對渠等之債權均不存在及系爭分配表關於本件兩造債權之記載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現經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上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分配表異議事件顯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換言之,本件實以該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前規定及說明,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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