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興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清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7396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