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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訴人
古惠霞

      林建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欣昌等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24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 萬7,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2,9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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