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 上訴人
- 李茂鈔
- 上訴人
- 李泓潁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永祥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依法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僅泛稱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等規定,按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344萬7549元,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萬5540元(此項數額係以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之情形核算,如上訴人非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請自行就提起上訴之部分計算應繳數額後補繳之),逾期不依法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