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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9號

原告
陳金獎
訴訟代理人
林武
原告
金台生
被告
陳鐛淞
被告
大自然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文琪
法定代理人
莊志翔
法定代理人
莊源鑫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梁文琪
法定代理人
林忠志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祺富
被告
李政賢
被告
廖美美
被告
徐香蘭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葉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現為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行審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誤。茲因上開犯罪嫌疑,乃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項,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同意以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之認定結果作為本案認定侵權行為責任之依據,亦對於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無異議(見本院卷第129 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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