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呂綺珍
- 法定代理人梁文琪、莊志翔、林忠志
- 當事人陳金獎、金台生、陳鐛淞、李政賢、葉明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9號原 告 陳金獎 訴訟代理人 林武 原 告 金台生 被 告 陳鐛淞 大自然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文琪 法定代理人 莊志翔 莊源鑫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梁文琪 法定代理人 林忠志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祺富 被 告 李政賢 廖美美 徐香蘭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 告 葉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現為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行審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誤。茲因上開犯罪嫌疑,乃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項,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同意以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之認定結果作為本案認定侵權行為責任之依據,亦對於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無異議(見本院卷第129 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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