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京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7 月9 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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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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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水電材│臺灣中小企業│20600元 │AG1634487 │107年2月10日│
│ │料有限公司│銀行龍潭分行│(新臺幣)│ │ │
│ │陳裕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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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