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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請人
京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7 月9 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日 期  │
├──┼─────┼──────┼─────┼─────┼──────┤
│1   │聯合水電材│臺灣中小企業│20600元   │AG1634487 │107年2月10日│
│    │料有限公司│銀行龍潭分行│(新臺幣)│          │            │
│    │陳裕賢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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