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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毛松廷
  • 法定代理人
    鄒運勝

  • 原告
    京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1號聲 請 人 京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7 月9 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日 期 │ ├──┼─────┼──────┼─────┼─────┼──────┤ │1 │聯合水電材│臺灣中小企業│20600元 │AG1634487 │107年2月10日│ │ │料有限公司│銀行龍潭分行│(新臺幣)│ │ │ │ │陳裕賢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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