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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鄭申生
代理人
黃瓊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二ND00六八0一四─二│股票 │1 │1000│ ││01│ │ │ │ │ │ │└─┴───────────────┴──────────────┴────┴───┴────┴───┘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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