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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返還特休假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告
陳隆亮
原告
曾意趙
原告
彭永淇
原告
莊英增
原告
賴世格
原告
葉日曜
原告
邱來旺
原告
陳詩琳
原告
許金福
原告
吳盛禮
原告
張火星
原告
葉佳榮
原告
彭桂琴
原告
黃銘德
被告
台灣厚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岡本祐治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紹萱律師

      李益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休假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因本件109 年8 月5 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程序中,因尚有原告賴世格、吳盛禮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被告漏未聲請本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容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又因原告人數眾多,且部分原告歷次委任不同之訴訟代理人,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確認並表列各次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何,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四、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檢附本件原告所簽署之大量解僱勞資協商契約。

五、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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