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73號
- 聲請人
- 黃國彰(即臺灣民俗村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民俗村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民俗村有限公司因進行清算,由聲請人就任為清算人,茲因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需耗費較多時日,致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63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 年5 月4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5 月4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11月4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