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陸賢君
- 代理人
- 陸秉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玉玲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玉玲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事聲字第198 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1,385,515 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林玉玲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事聲字第198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5號)等情,業據調取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惟相對人已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15號卷宗核閱無誤,且距相對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顯已逾30日,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法再依原假扣押裁定聲請保全執行,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