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
- 法定代理人
- 賴永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捐助組織章程條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召開108 年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組織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捐助組織章程,核與其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修改前條文 │修改後條文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財團董事由中壢玉尊宮信徒│本財團董事由本財團信徒於市│
│及緣故者中,於成立大會或常│政府登記備查有案之信徒,於│
│年大會中以記名單記法或指名│成立大會或常年大會中以無記│
│公推方式選任之。 │名連記法選任之,或由前任董│
│ │事、董事會過半數同意,指名│
│ │公推方式選任之。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⑴制定本財團之內規細則。 │⑴制定本財團之內規細則。 │
│⑵編成預算及決算。 │⑵編成預算及決算。 │
│⑶擬定事業及行事計劃。 │⑶擬定事業及行事計劃。 │
│⑷管理及運用本財團之財產。│⑷管理及運用本財團之財產。│
│⑸取得或處分本財團之財產。│⑸取得或處分本財團之財產。│
│⑹審核新增信徒加入之職責及│⑹審查核定新增信徒加入之權│
│ 違反組織章程條款之信徒開│ 利及妨害本財團名譽與違反│
│ 除之職責。 │ 捐助組織章程條款之信徒開│
│⑺處理本財團其他事項。 │ 除權利。 │
│ │⑺處理本財團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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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