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昱良
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年5 月15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07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