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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游智棋潘曉萱卓立婷

上訴人
陳玉好(兼劉王玉綢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文陽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劉邦熙
訴訟代理人
賴順鵬
訴訟代理人
李富貴
訴訟代理人
王明郎
訴訟代理人
吳基榮
訴訟代理人
劉玉琴
訴訟代理人
劉建良
訴訟代理人
劉王甘妹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邦隆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泳興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邦勤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興淡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興財
訴訟代理人
楊芝玟
訴訟代理人
劉邦府
訴訟代理人
劉邦材
訴訟代理人
劉源琨
訴訟代理人
劉邦庄
訴訟代理人
劉邦灝
訴訟代理人
羅明珠
訴訟代理人
涂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志錫
訴訟代理人
賴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美鳳
訴訟代理人
徐月娥
參加人
程祖逖
被上訴人
沈德鈞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複代理人
楊芝玟
複代理人
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游忠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楊芝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芝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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