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3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 抗告人
- 再審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10日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