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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告
石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法解雇工資新臺幣(下同)29,326元、資遣費7萬元、預告工資4萬元、延時工資222元、未休假工資167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39,71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裁判費應適用起訴時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1/2,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元;原告請求被告提撥1,224元、9,858元至原告勞保專戶及給付42,408元失業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單及服務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4,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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