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紹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玉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