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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榮木

邱琪嵐

邱琪俊

邱世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詩涵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