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1號
- 原告
- 朱峻宏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告
- 黃朝松 (生前籍設改制前桃園市○○里○○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明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甚明。是以當事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之當事人,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提起訴訟。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租金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早於69年6月14日即已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足憑,亦即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已經死亡。是以,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序即非適法,本院應以裁定駁回。再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