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

上訴人
王永智
被上訴人
王燦琪

      王文通

      王秉義

      林滿興

      呂曉雯

      陳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 萬4,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2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