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武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海尼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係就履行契約等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億9,46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 萬5,976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