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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武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海尼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係就履行契約等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億9,46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 萬5,976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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